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拟定招标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招标人;
(三)招标范围;
(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五)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
(七)评标方法与主要标准;
(八)项目的招标边界条件,以及根据该边界条件,按照财务内部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年利率等综合测算的投标报价(即处理费)的最高限价;
(九)特许经营协议(草案);
(十)招标时间及进度计划。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招标: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发放招标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只向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放);
(四)组织项目考察、答疑等;
(五)组织开标、评标;
(六)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公示中标结果有关事项;
(八)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权受让框架协议并报备。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项目主要工艺技术、设备水平、技术和经济指标的要求;
(二)项目的招标边界条件;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审查标准;
(四)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批准文件;
(七)投标保证金、特许经营履约保证金的要求与返还;
(八)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