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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闽政办[2007]1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入夏以来,气温不断升高,我省各地公共建筑已普遍启用空调,但空调运行管理不规范,温度设置不尽合理,导致能效不高,造成能源资源浪费的现象大量存在。为促进科学使用空调,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空调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合理设置空调温度,科学管理空调的运行,既能提供比较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满足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需要,又能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空调节能工作的重要性,把严格实施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纳入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实行地方和部门、单位负责制,建立严格的长期性、经常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好空调节能工作。各级国家机关要带头严格执行空调节能各项管理规定,发挥好示范表率作用。

  二、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共建筑空调使用的管理工作。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

  三、强化空调系统运行的科学管理。公共建筑空调使用和管理单位要制定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强化空调运行管理和保养维护,实现空调系统运行管理的科学、节能、高效。对公共建筑使用2年以上的中央空调通风管道,要认真组织一次检查,必要时进行清洗,保持提供的冷风、鲜风符合标准。沿海各地在台风季节和在气温不高的情况下,要减少空调使用时间,充分利用室外新风,降低热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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