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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 实施日期:2006年)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国税发〔2005〕137号 2005年4月19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实际,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车辆购置税办税地点指导纳税人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征管人员,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实地验车(验车内容:发动机型号、底盘型号、车箱的设置、车辆的内外配置等),并将验车情况填写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接收人”一栏并签字后交审核岗。
  二、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申请补税时,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车辆合格证》的,纳税人需提供公安交警车管机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国税发[2004]160号文第二条规定要求提供的资料,车购办可以受理纳税申报。
  三、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时限纳税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需补征税款的,从车辆购买之日或进口之日后60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金额单位暂取整数,保留到元。可用手工计算录入微机,计算方法:滞纳金金额=应纳税额×0.05%×滞纳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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