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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的通知

  为规范我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依据《福建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非法证券活动线索处理

  (一)对非法证券活动的举报和信息,实行首问负责制。凡接收举报和信息的有关市、县(区)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将举报和信息报告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办”),并根据职责分工迅速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二)凡属工商、证监、公安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立即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联席办。

  (三)省联席办对有关非法证券活动的举报或者信息进行研究,提出查处和善后处置建议,及时报告省联席会议召集人,必要时可召开省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研究。

  二、非法证券活动的现场调查

  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现场调查,由相关市、县(区)政府以及福建证监局和工商、公安部门派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进行,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福建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中如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逸或者销毁证据,可商请省公安机关协助配合调查。对需要协助查证和发现行为人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资金的,可以商请福建银监局协助配合调查。对协助调查请求的事项,福建银监局依法及时予以协助。

  调查中,如发现涉及其他省(区、市)的非法证券活动,联合调查组应及时向省联席会议报告,由省联席办向其他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如需要省政府或国家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协调的,省联席办应及时提请省联席会议研究,报省政府或国家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进行协调。

  三、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认定和处理

  联合调查组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认定,需提请省联席会议作出性质认定的,应向省联席办提出性质认定申请,连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报送联席办。省联席办提请召开省联席会议或上报国家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案件性质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性质认定后,福建证监局及工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省公安厅依法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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