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委宣传部:负责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中的新闻宣传管理工作;协调省内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必要的新闻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提高公众的识别能力,教育和提示公众防范各种形式的非法证券经营活动。
(三)省公安厅:组织和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查处。依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有关规定做好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衔接。
(四)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依法对超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非法证券广告的监管与查处工作;协调提供涉嫌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参与联合执法。
(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对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给我省金融稳定工作造成的影响进行监测、分析、预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证券经营处置工作地区的金融稳定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协调各金融机构配合监控涉案公司资金流向。
(六)福建银监局:参与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和查处工作,协调各商业银行配合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七)省法院:依法审判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案件;对下级法院的这项审判工作给予监督指导;加强与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系,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及时处理需要协调的事项。
(八)省检察院:办理和指导非法证券活动涉嫌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工作,依法查办和预防与非法证券活动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提出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法律意见,加强与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系,及时处理需要协调的事项。
(九)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非法证券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工作,妥善处置与非法证券活动有关的群体性事件;负责本地区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宣传和投资者教育。
四、工作形式
(一)省联席会议
省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工作会议。主要内容包括:审议通过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听取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涉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初步认定,并研究做出决定;决定需要提交国家有关部门决定的重大事项;部署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并对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处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安排落实跨地区处置工作;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中其他需要研究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