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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的通知
(闽政办[2007]14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国办函〔2007〕14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健全我省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活动(以下简称: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机制,提高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效率,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福建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比照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国办函〔2007〕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7〕47号)等文件精神,为健全我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机制,提高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效率,制定福建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省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和人员

  省联席会议由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等部门组成,邀请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参加。省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的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福建证监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省联席会议成员。省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省联席会议按程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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