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与步骤
禁燃区锅炉整治工作分宣传发动、集中整治与总结验收三个阶段,2007年9月30日结束。
(一)宣传发动。从现在起至8月15日,市政府发布禁燃区划定通告,整治办公室、各部门和各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对正面典型加强宣传,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锅炉予以曝光,在社会上形成整治氛围。
(二)集中整治。从8月15日起至9月20日,按照市政府通告限定的时限,依据普查摸底情况,督促引导禁燃区范围内的锅炉业主自行拆除或改造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对拒不拆除或改造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以及在禁燃区违法新建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强制拆除、关停意见,需要强制拆除的,由所在地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
(三)验收总结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由禁燃区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区锅炉整治情况进行验收总结。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设立市禁燃区锅炉整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方案、研究政策、协调组织、动员部署、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孙健同志任组长,市环保局局长张汝华、市质监局党组书记陈世凯、市经贸委副主任王苏君任副组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清河区副区长朱维佳、清浦区副区长许志豪、淮阴区副区长于建斌、楚州区副区长周剑章、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徐业恕和市环境监察局局长高文学组成。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局,高文学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杨光、陈伟同志任副主任。
(二)明确工作责任
环保部门负责依据法律法规,为市政府提供划定市区禁燃区方案,制定禁燃区锅炉整治方案,依法查处未经环保许可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锅炉。
质监部门负责对非法安装、无证使用、未定期检验的锅炉的依法查处,对禁燃区内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从整治之日起不予许可、不予检验、不准使用。对需要强制拆除的提供拆除技术指导。
经贸部门负责对锅炉使用单位新上集中供热、热水直供提供技术支持,大力发展集中供热和热水直供。对新上热水直供的单位确保热水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