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7〕1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锅炉整治工作,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现将《淮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锅炉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九日
淮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锅炉整治工作方案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品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淮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锅炉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创模”工作为动力,以整治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为重点,坚持“舆论引导、政策激励、自拆为主、强拆为辅”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权限,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对城市禁燃区内的锅炉进行综合整治,确保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的按期完成。
二、整治对象
整治禁燃区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生产经营类锅炉,包括浴室锅炉、餐饮宾馆锅炉及除集中供热热源点和发电锅炉外的工业锅炉。
三、整治目标
(一)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在禁燃区范围内推广使用集中供热、热水直供,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三)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项目。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自2007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锅炉停止使用,改为集中供热,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予以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