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铁路、消防、旅游、商贸、文化等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能。要根据公共事业的安全生产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加大安全基础设施的投入,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深入开展社会化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力争控制和减少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事故。
(五)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一般性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季节性监督检查等形式,及时发现、纠正、惩戒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加强对有危害、危险、不符合规定的生产作业场所、公共场所、工程项目、重要设备和设施及防护用品开展预防性监督检查。
健全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机制,认真查处各类伤亡事故。完善伤亡事故分级负责调查处理制度。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按时完成事故的批复结案工作。
推行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评估、审批、认可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法,实施分级监控,实行跟踪监察,提高控制重大事故的能力。对事故隐患多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实施重点监察并进行综合治理整改。
(六)加强安全生产中介组织建设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培训教育、技术咨询与服务、评估、设计、施工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做好安全生产技术与服务工作。
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管理。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培训教育、技术咨询与服务、工程评估、工程设计、工程施工、信息服务和新技术推广等机构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试行职业安全卫生从业资格制度。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只能聘用具备一定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鼓励中介机构与中小型企业嫁接,通过签订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同等形式,加强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指导安全生产科技示范工程。组织推广化学危险品泄漏和爆炸控制、火灾预防、重大交通事故预防、重大工业危险源评价与控制等技术成果。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成果。大力宣扬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科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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