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泛开展安全领域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充分发挥社会各行业、各阶层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继续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市政府按地区和行业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逐级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严格目标考核和奖惩制度。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各单位的“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分管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各级安委会的成员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行政监管责任。特别要加强县(区)、乡镇(街道)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并逐步向村(居委会)延伸。认真执行政府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制度。要把基层安全和基础安全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全面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使全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率保持在95%以上。
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事故组织抢救和处置不到位、对不吸取教训造成连续事故的、对不听指挥或抢险救助不力的人员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切实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要根据《
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从业人员;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把安全生产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非法协议,以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评估等方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人员、重要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在中、小企业逐步推行安全主任制度。在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在企业生产经营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