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7〕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一日
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淮安市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淮办发〔2002〕31号),使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政务督促检查的职能机构,在市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根据《淮安市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工作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三条 市政府督查室的工作范围是:
1.牵头组织市政府系统的督查工作,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及县(区)政府督查机构的督查工作;
2.督促检查上级政府、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3.督促检查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4.督促检查市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5.协助联系市人大、政协,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6.督促检查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1.立项。根据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部署和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督查室牵头或会同相关处室拟定督查计划,明确承办单位、责任处室和办结时限,报经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审定批准后确定督查项目。
2.交办。立项的督查项目,由各督查组分别负责。市政府主要领导主管工作及其指示、批示、交办事项落实的督查,由督查室拟定督查方案,以《领导批办事项通知单》或传真电报形式交有关单位办理,并组织督查;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及其指示、批示、交办事项落实的督查,原则上由各自督查组拟定督查方案,以《领导批办事项通知单》或传真电报形式交有关单位办理,并组织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