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纳税人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和申请免税手续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在为其补办纳税申报和申请免税手续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车购税完税证明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栏内盖云南省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车购税征税专用章;《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刊出证明书》《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栏内盖云南省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车购税业务专用章。
第四十一条 “车购税业务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直径为30MM,边沿圈宽度为1MM,环边位置刻“云南省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字样,中央偏下位置刻“车购税业务专用章”字样。
专用章由州、市国家税务局法规部门负责刻制和管理,专用章的底样报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和流转税管理处备查。
车购税征收业务用的“注销、作废、已退税”等字样的戳记条形章,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自行设计刻制。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4]32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2005]137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05]689号)第
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款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