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车辆发生过户、转籍时,转出地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应当对档案资料进行清点复核,资料不全的应当补全,资料有误的应当附加说明,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的方可转出。
第三十二条 转出的档案资料中经复核发现车购税少征、错征的,由转出地国家税务局予以纠正或补足应征税款后,才能办理档案转出手续。接收地国家税务局对转入的档案资料审核发现车购税少征、错征的,将档案资料退回转出地国家税务局予以纠正或补足应征税款后,方能接收。
第三十三条 车辆更换发动机发生发动机型号和号码变更,改装改型发生厂牌型号变更的,纳税人填写《车辆变动情况表》,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完税证明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的原件经办税服务厅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留存。办税服务厅在完税证明正本备注栏内作变动记录,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后退还车主,复印件留存。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要按日打印整理《车辆购置税纳税日结单》、《当日使用车辆购置税票证情况表》(个人、汇总)、《当日结存车辆购置税票证情况表》(个人、汇总)、《车辆购置税征收台帐》,登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过户、转籍、变更)台帐》、《车辆购置税退税台帐》,按日做好征税数据的备份。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当根据车购税征收业务工作量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征收窗口的数量,并根据纳税人缴纳车购税高峰时的实际情况,临时增加办税窗口、增派办税人员、适当延长办税时间,加强对纳税申报的指导,提高办税效率,保证车购税纳税人即时完税。
第三十六条 州、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依据车购税条例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加强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的协作,按月交换车辆登记注册信息,与车购税完税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比对,获取车辆登记注册的牌照号码和未缴纳车购税机动车辆信息以及报废注销车辆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未按车购税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期限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在为其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二条和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