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中无图片、车型和生产企业名称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机(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六种工程机械,办税服务厅在办理纳税人申请免税手续时,应实地验车,审验车辆安装有图册列举的主要固定装置,符合免税条件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可直接办理免税审批和发证手续。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后的《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一式五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二份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留存;一份报州市国家税务局备案;一份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报备的申请表每月底用邮政方式寄送。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按月编制《车辆购置税免税统计月报表》、《车辆购置税免税(明细)统计月报表》,报州、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按一车一档建立纸质的车购税征收管理档案。
(一) 征税车辆档案内容
1、 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2、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二) 免税车辆档案内容
1、 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分配单、专用车使用证(复印件);
2、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3、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三) 其他应装入档案的材料内容
1、 国家税务局对底盘发生更换及免税条件消失车辆核定计税价格的审批件和附报资料;
2、 车购税征管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办理遗失补办填写的《换(补)车购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及附报资料;
3、 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六条规定退税车辆填写的《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及附报资料;
4、 办理转籍、过户、变更车辆填写的《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及附报资料;
5、 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车购税征收管理档案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保管使用,并相应建立保管、交接、查询、借阅、复印、转出转入登记制度。
第三十条 车购税征收管理档案的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份对上年度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报废和注销车辆以及退税车辆的车购税征收管理档案进行清理,并登记造册报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审批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