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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九条 核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相关资料(即:《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存根联、审批的《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复印件、审批的《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复印件、作废和污损的完税证明原件)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妥善保存,年终登记造册报州、市国家税务局于一月份内统一集中销毁,销毁清册一式三份,一份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存档;一份报州、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查;一份报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条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需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开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刊出证明书》,在中国税务报或云南经济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见报后的遗失声明,需粘贴在《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备注栏内。
  第二十一条 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原因或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发生退税,纳税人按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提供的退车发票,应为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负数发票(即在小写金额栏前加“-”号,在大写金额栏前加“负”字)。纳税人不能提供规范的退车发票和有效证明的,不得批准退税。
  第二十二条 符合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规定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的车辆,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接受人和接收时间栏签字确认,接收人栏应为经办人和办税服务厅负责人两人签字,在接收时间栏内签注应退税款额,计征部门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加盖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印章。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收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批准的退税申请表后,按应退税款额开具退税凭证,从帐户中退款给纳税人,同时在收回的完税证明和缴税凭证上加盖“已退税”的注销戳记章后作为退税凭证的附件留存。
  第二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因车型和配置判别错误,录入数据不准确,造成错征、多征或少征车购税的,由征收人员写出情况说明,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对错征、多征或少征的车辆类型、配置、计税价格审核提出意见,报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加盖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印章后。征收人员按重新核定的正确数据录入征税,按原征收的税款开具退税凭证,从帐户中退款给纳税人,同时在收回的完税证明和缴税凭证上加盖“已退税”的注销戳记章。
  第二十四条 符合车购税条例第九条及车购税征管办法第四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免征车购税的车辆,纳税人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办税服务厅审核申报的车辆符合免税条件,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的,送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审批,盖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公章,由办税服务厅发给车辆购置税完税(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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