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是指试验单位在测试车辆功能提取数据在道路上行驶里程达8万公里以上的车辆。需提供试验单位的车辆试验鉴定结论书和车辆试验运行记录资料。
上述四类车辆的计税依据,由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审核提出意见,报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三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应根据车购税的缴税、退税、银行进帐单、税收缴款书等原始凭证,逐日逐笔或逐日分类汇总登记,及时办理结帐,按旬与开户银行对帐,定期与国库对帐。据以记帐的各种原始凭证、汇总凭证、银行对帐单、国库收入日报等,应按月逐日顺序单独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十四条 办理机动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部门在乡镇固定或流动办理机动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当合理安排在车辆登记注册点征收车购税,或者委托公安机关车辆登记注册部门代征车购税(代征范围限于摩托车类)。代征的委托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行[2005]365号文的规定办理。代征手续费的预算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编制,逐级报至省国家税务局财务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州、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每月五日前将车购税收入数据汇总,编制《车购税收入统计月报表》,经逻辑检查工具检查无误后,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第十六条 州、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将所辖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编制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次年使用计划,汇总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第十七条 州、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向省国家税务局领取车购税完税证明,负责保管和发放,建立相应的领发、保管台帐,负责本地区《车购税完税证明领发结存月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车购税完税证明的领取、保管、发放、核销和《车购税完税证明领发结存月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每月依据《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存根联、审批的《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复印件、审批的《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复印件、作废和污损的完税证明原件,与当月征收使用的完税证明数、库存结存数、作废损毁数、换补数、退税收回数进行核对,据以编制《车购税完税证明领发结存月报表》,报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办税服务厅票证管理员依据批复和车辆购置税征收人员填报的《票款结报手册》登记票证登销帐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