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5日)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6〕168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一并施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办法)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指凡购置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中所列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车辆,需要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在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设立的“车辆管理所”,在县(市、区)设立的“交通警察大队”;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站”和州市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应向上述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部门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监理站)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应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监理站)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