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镇化进程中建立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
(新政办[2005]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我市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地名工作的公共服务能力,更好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市政府决定在城镇化进程中建立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00年以来,新乡市市区面积从187平方千米增加到346平方千米,各县(市)、城镇面积也有较大增加,城镇化水平从20.32%提高到了31.72%,超过了全省28.9%的平均水平。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使城镇周围的农村和城市中的村庄逐渐消失,大量老地名不复存在,新的地名随之产生,对地名规范管理的要求越来越突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对地名公共服务的要求越来越突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对地名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越来越突出,迫切需要建立地名公共服务体系。
二、建立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的主要任务
从2005年开始,用5年时间以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为载体,重点做好4个方面的专项事务:
(一)地名规范专项事务
1.各县(市)、区要将地名机构与街(路)巷、楼门牌等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职能理顺到民政部门,并确保有地名管理机构,有懂地名业务的人员负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名管理办法,建立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制度,保证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地名标志发挥应有作用,不断提高地名服务管理法制化水平。
(二)地名标志专项事务
1.2006年上半年完成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的楼、门牌编码工作,2007年基本完成挂牌工作。
2.在改进和完善新乡市市区街(路)巷牌设置工作的同时,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完成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街(路)巷牌设置工作,4年时间完成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街(路)巷牌设置工作。已经设置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律进行更换,不能满足公众使用的要进行补设。3.规范居民区、广场、标志性建筑物、桥梁、自然景观等地名标志的形式,并逐步开展设置工作。
(三)地名规划专项事务
1.城镇地名规划的范围是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地名规划的内容是居民区、街(路)巷、桥梁、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名称。2005年年底前完成县(市)、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街(路)、巷地名规划工作。2006年开始编制其他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规划,用4年时间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