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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收费标准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9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收费标准的函
(新发改收费[2006]593号)


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收费的函》(新公办[2006]07号)收悉。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公安机关在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工本费按80元/证收取。办理周期10天,边远县最长不得超过15天(其中公安厅制证2个工作日)。

  二、各地公安机关在收取第二代居民省份证工本费时,须办理收费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其收入金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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