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已于2007年6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OO七年七月二日
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海上人命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使海上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的人员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国际公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内的海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海上搜救)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海上搜救坚持以人为本,具有海上搜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搜救的义务。
海上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
第四条 海上搜救工作应当遵循就近、快速、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防应结合。
第五条 加强海上搜救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海上搜救意识,对在海上搜救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奖励。
第二章 海上搜救机构和资源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设立的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对海上搜救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成员组成及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市海上搜救中心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搜救分中心。
第七条 市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海上搜救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接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业务指导;
(二)拟定海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
(三)编制海上搜救预算;
(四)划定各搜救分中心搜救区域并确定其职责;
(五)指定本市海上搜救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