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市文明办、市教育委员会、市总工会、共青团重庆市委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
(渝建发〔2007〕150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文明办、教委、总工会、团委,各有关建筑企业: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全市劳务经济工作会精神,切实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的组织管理和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建设部、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建人〔2007〕8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劳务经济促进城乡统筹的意见》(渝委发〔2007〕34号)要求,市建委、市文明办、市教委、市总工会、共青团重庆市委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以下简称“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通过农民工学校将农民工组织起来,向农民工提供安全知识、操作技能、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于今年年底前设立农民工学校:
1.施工工期在2年以上且使用农民工在200名以上的工程项目;
2.主城区和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上或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3.其他区县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未达到以上规模的在建工地,可由总承包企业牵头设立农民工学校或委托建设类培训机构,对农民工进行集中培训。
二、工作职责
(一)各级建设、文明办、教育、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企业创建农民工学校。
(二)市建委负责制定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的有关考核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牵头协调市文明办、市教委、市总工会、共青团重庆市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的综合指导、督促检查。
(三)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是辖区内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农民工学校的备案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农民工学校创建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