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农业部门的职责:
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协助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第三十九条 计划生育协会的职责:
(一)号召协会各级组织积极参与做好奖励扶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
(二)发动全体会员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的作用。
第四十条 代理发放机构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委托协议有关内容;
(二)定期向财政、人口计生部门报送资金发放情况报告;
(三)定期足额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划拨奖励扶助金。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负责《申报表》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
(二)指定专人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在其所在行政村的公示工作;
(三)向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做好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第四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进行评议,组织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
(二)在村政务公开栏内公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填写《申报表》,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做好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第七章 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专门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接受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和举报。
第四十四条 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扶助对象的变更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对奖励扶助资金的配套、发放及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