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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5]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新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05〕4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农村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各级人民政府和计生、财政、公安、审计、监察、农业等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均应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遵循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 奖励扶助对象和奖励扶助标准

  第五条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离异或丧偶的按本人户口性质确认)。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政策规定(1973年以前的生育比照这一号召和政策规定)、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妻:
  1.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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