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监管制度。市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行为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加强对征地拆迁项目补偿资金的监管。各区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行为监管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审计稽查工作,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
6、责任追究制度。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要严肃处理违反拆迁管理规范的责任人。经举报并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7、诚信档案制度。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建立对征地拆迁责任主体、拆迁实施单位、拆房实施单位、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诚信档案制度,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8、严格审批制度。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时,对要件不全或所提供的要件不符合要求的,对拆迁补偿资金不到位、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发放拆迁许可证。
八、依法行政,加大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力度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重视征地拆迁中的强制拆迁工作,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规范裁决行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征地拆迁力度,加快征地拆迁进程。市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强制拆迁工作。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对重点拆迁项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达到或超过60%;一般拆迁项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达到或超过70%,即直接可受理行政裁决。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有关文书应按规定方式送达,在按规定方式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在被拆迁房屋处张贴7天即视为送达。
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裁决机关应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决定是否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公安、法院、检察等国家行政、司法机关要积极配合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及时查处阻挠依法行政强制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违法事件和行为人。
坚持行政强制拆迁与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及企业等的作用,多方联动,按照行政强制拆迁的工作预案,在深入细致地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的同时,做好被拆迁人的生活保障与安置工作。
国有土地拆迁具体裁决工作按原有市政府下放的权限执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由市国土资源局、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市政府规定的职权负责。
九、成立市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