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评估机构建设,完善评估标准,促进评估市场的规范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标准对其评估机构资质进行审核,并根据信用与业绩每年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透明售房系统,为评估机构评估提供准确的交易信息。进一步完善评估专家委员会制度,确保评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完善拆迁评估收费标准,改变按房屋评估价值为收费基数的收费方法,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评估费标准均以房屋评估建筑面积为收费基数。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六、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住改非”的管理
市和区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工商、财税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房屋“住改非”进行审批。
规划部门在审批房屋“住改非”时应按要求进行把关。在规划审批文件中需明确拆迁时按照原有的住房性质给予相应的补偿。
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土地临时改变用途时应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如遇征地拆迁,自拆迁许可文件生效之日起,终止改变用途。
工商部门凭规划、房管、国土资源部门的“住改非”审批意见发放营业执照,明确如遇征地拆迁应立即停止营业。在拆迁许可证发出后,凭征地拆迁责任主体的告知书通知被拆迁人办理迁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相关手续,逾期不注销或迁址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将处置结果告知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凭工商营业执照发放税务登记证,根据工商部门迁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通知书,依法办理迁址或注销税务登记的相关手续(外资企业除外)。
七、依法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健全八项制度
为规范征地拆迁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加快征地拆迁进程,制定如下制度:
1、公示制度。将征地拆迁政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拆迁工作流程、拆迁责任主体、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等涉及征地拆迁的重要事项实行公示。
2、信访接待制度。拆迁责任主体要成立信访接待机构,负责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来信、来访、来电接待工作,解答拆迁补偿的具体政策问题。
3、责任承诺制度。拆迁责任主体须就保证依法拆迁,保证按照规定标准补偿,严格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保证不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责任承诺。
4、举报制度。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被拆迁人对征地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及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