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土地“住改非”房屋的补偿,按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实施补偿安置,同时结合被拆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其综合因素,根据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按批准的合法经营面积,另行根据住宅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
三、探索创新,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可采取货币补偿或开发性安置补偿两种。未撤村建居村符合开发性安置用地政策的项目征用集体土地中的农用地(不含林地),经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享受10%开发性安置指标,与之相配套的因项目引起的农居安置用地所涉及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不含林地),也可享受10%开发性安置指标,用于被征地的行政村或集体经济组织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等具体问题,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部门要及时办理核发指标、立项、规划选址等工作,加快指标落实的进程。各区在规划区级工业用地内应预留一定量的村镇企业拆迁安置用地。
四、设立最低标准,加强被征地拆迁人的基本保障
设立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最低保障。为进一步推动项目建设,加快征地拆迁工作,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设定住房最低保障标准和货币补偿最低总价。在核定被拆迁人另无住宅的情况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建筑面积与住房最低保障政策相衔接,原则上不低于48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市建委、市房管局另行制定;被拆迁人选择市场价格评估,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不足最低补偿总价,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补足,按照货币补偿的最低总价,由被拆迁人自行购房,货币补偿的最低总价由市房管局确定。
加强农村被征地农民的基本保障。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关的就业培训机会和就业信息,积极组织和帮助被征地农民提高就业技能,实现创业和就业,积极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快农民集中安置用房的建设,帮助被拆迁户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关心在外过渡拆迁户的生产生活。
被拆迁人要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
五、加强评估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拆迁评估市场
拆迁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对违法建筑不予评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活动。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项目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由一家拆迁评估机构评估。对不同拆迁项目,且地域相邻的,有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