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对尚未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社区,鼓励位于社区附近、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实力的个体诊所,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
17.社区卫生服务站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18.逐步将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市医保范围。市卫生、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纳入新乡市医保范围,逐渐实现“小病社区看,大病进医院”,降低社区参保居民医疗成本,方便居民就近看病。
19.建立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与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的制度。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和低保户享受的低保资金中筹措资金,按每年每人30元标准建立社区低保对象个人医疗救助账户。实施程序为:由区民政局以户为单位建立社区低保家庭医疗救助账户,发放《城市低保对象社区医疗救助证》,低保对象凭证在本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跨社区无效。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和低保患者分别在《城市低保对象社区医疗救助证》和《低保对象社区就医登记表》上填写所用金额并签字,卫生服务站每月底凭《低保对象社区就医登记表》到所属的区民政局核销医疗救助金。低保对象社区医疗救助资金账户结余部分可转下年使用,超支部分个人自理。实施时间: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启用同步。
四、鼓励从事社区服务业
20.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社区服务业。对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经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有关政策要求可申请办理小额贷款;经民政部门核发《社区服务业证书》,可享受社区服务业的优惠政策。
21.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从事社区服务业。对从事社区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经本人同意人事档案可由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其中属国家计划内普招毕业生的,可通过实行人事代理,保留干部身份,工龄连续计算。
22.鼓励和支持复员、退伍军人以及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从事社区服务业。对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复员、退伍军人,除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五、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23.加快社区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为社区服务业发展打好基础。今年,国家、省资金扶持的社区建设项目和市政府投资兴建的社区服务中心要全部完成,开发商预留的社区服务中心要基本完成。社区服务中心房屋除按规定保障社区必要办公用房外,其余全部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