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促进社区零售服务业发展
8.鼓励开办各种类型的社区便民超市。积极引进服务质量高、信誉好的大型超市入驻社区,同时鼓励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居民、下岗失业人员及各种社会组织在社区内开办为居民服务的便民超市。
9.下岗失业人员凡在2005年底前开办的个体便民零售超市或零售商铺,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最长期限为3年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0.社区便民超市营业用公房一律实行政府招标采购。对因经营位置较差,经营困难,但社区居民确实需要的便民超市,市政府将视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的房租补贴。
11.社区便民零售超市原则上招聘下岗失业人员进行经营,对新办的社区便民零售超市,凡在2005年底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同的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纳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
12.对在2005年底前安排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且因经营位置较差,经营困难,但社区居民确实需要的社区便民超市,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三、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业发展
13.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健全社区卫生网络。市卫生部门要科学规划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按市、区两级医院所在区域明确其服务社区范围,统一审批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每个社区设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较小的社区可以由几个社区联合设立一个卫生服务站,使居民都可以享受到社区医疗服务,初步形成“市卫生局、区卫生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三级管理模式。
14.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按2000-3000服务人口配备0.5-1名全科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比不低于1:2的范围内;口腔医师、康复治疗技师、社会工作者等其他技术人员按实际需要配备。
15.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房屋使用面积应不低于80平方米,所设科室、配备用品设施按卫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社区服务中心应免费提供20平方米的诊治室,其余部分按低于社会同等租赁价格的30%交租金。无条件的社区服务中心要免费提供12平方米的诊治室,其余部分由医疗机构采取租、借、与驻社区单位合办等办法解决。对位置较偏,承担任务较重,群众确实需要,经市民政、卫生部门考察,由市财政视情况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