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废止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新政[2005]43号)
为创造良好的社区服务业发展环境,解决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依据有关法律和上级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促进社区家政服务业发展
1.鼓励家政服务公司入驻社区。支持家政服务公司在社区发展,对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多、业务开展较好、辐射面宽、服务质量高、信誉好的家政服务公司,市政府给予重点扶持,帮助家政服务公司做大做强。
2.对入驻社区的家政服务公司,社区服务中心要免费为其提供12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服务用房,但应交纳所使用的水电费用。
3.家政服务公司可委托社区办理家政服务项目,既可采取在社区悬挂公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挂图的办法,也可以采取上网(电脑预存)服务的办法为居民服务。社区居委会可派专人负责家政服务值班、接待、推介,由家政服务公司根据推介成功人数的情况支付费用。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社区家政服务企业,凡在2005年底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同的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纳所得税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
5.下岗失业人员凡在2005年前从事个体社区家政服务业,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范围是: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
6.鼓励社区开展托老、托幼、托学、托病、托残(简称“五托”)服务,每个社区要有一个“五托”项目,驻区单位或个人可利用闲散房屋、私有住房开展服务。“五托”服务项目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区(县、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管理费、门前三包费和赞助费等费用。“五托”服务项目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乱收费行为。
7.特别鼓励开展托老、托病、托残及居家养老服务。对于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社区托老、托残等服务项目,免征营业税。下岗失业人员或其他社区居民开办的托老、托病、托残服务项目和社会力量创办的集中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达到民政部门规定标准的,经民政部门考察同意,由市政府按托老、托病、托残的实有人数给予适当补助;集中养老机构达到《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的,享受社会福利机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