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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企业年金方案、裁员分流方案、职工工资调整和奖金分配方案、企业改制和改组及关闭破产时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按照国家规定,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依法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及企业奖金和分红方案;

  (四)审议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裁员分流方案,企业改制及关闭破产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六)听取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七)选举、罢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前款(四)、(五)、(六)、(七)项规定的职权。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的规章制度以及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国家规定,审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方案;

  (三)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选举、罢免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单位负责人所作的工作报告和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制及改革方案、财务工作、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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