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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九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的选举应当有本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举人应当获得本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其中青年职工、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应当有相应比例。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单位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和建议;

  (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联系职工群众,了解职工生产生活情况,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四)接受本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选举单位的职工代表,监督和罢免办法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负责人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职工培训计划,企业改制、改组和关闭破产实施方案,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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