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07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行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未建有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大会,其职权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行使。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上级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

  职工应当遵守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