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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二)土地承包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并书面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三)组织实施土地承包方案;

  (四)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并代表本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等的承包,应当首先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具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执行;采用公开民主协商方式发包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讨论确定承包方案和承包者。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在平等、自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承包方由户主或者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四至界限;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风险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登记造册。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家庭土地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经营权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发包方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土地承包方案、承包过程记录、承包合同等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登记、造册工作,并报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三)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报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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