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7〕6号)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于2007年3月30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4月2日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07年3月30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维护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方便生产生活、有利规模经营、发挥土地效用原则。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保护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土地承包以及承包合同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对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土地承包有关的文件或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