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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二)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城乡开设配送中心或超市,建立自己的营销网络。市内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要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自产自销摊位。
  (十三)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农业标准化生产。各有关部门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定农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并加强技术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作为无公害、绿色农产品和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申报主体。
  (十四)用地、运输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基地、加工企业、服务网点用地,不改变农用地种植条件的,利用农用地,需使用建设用地的,可租赁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用地指标可优先从“空心村”、砖瓦窑场和工矿废弃地整治置换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中解决。要尽快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
  (十五)制止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各级、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一律取消。对违法收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的领导
  (十六)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观念,切实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各地要因地制宜,围绕主导产业,定出工作重点,制订发展规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政绩考核和效能督察,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要鼓励和引导农村能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基层农业和涉农服务机构等利用自身优势牵头领办合作组织。要实行分类指导,对有一定发展基础的地方,要加强引导,重点在完善提高上下功夫;对发展比较滞后的地方,要给予适当倾斜,加快其发展步伐。
  (十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既要鼓励和引导农民自发合作、自主创办,又要充分利用和依托农村其他资源兴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发展中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发展合作组织与坚持家庭联产承包的关系,处理好政府推动与群众自愿的关系。
  (十八)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训和宣传。市里从今年开始,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对县、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辅导员进行重点培训,提高指导水平。同时,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普及合作经济的基本知识,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功典型,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并共同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十九)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全方位搞好服务。市农村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着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和管理职能,要在完善合作章程、健全组织机构、普及合作知识等方面,加强指导。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供销、科协等部门要结合各自业务工作,加强本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和规范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科技、国土资源、交通、工商、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电力等部门都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扶持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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