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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根据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市财政安排适当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的试点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农民提供农机作业、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农(牧)业保险以及家畜家禽、水生动物配种、疫病防治服务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凡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销售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农业产品,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收购的免税农产品原料,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试点单位享受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待遇。
  (十)加大农业项目支持。要注意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产业结构调整、农业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的载体和示范作用,牢固树立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扶持和服务农民的观念,鼓励和支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业结构调整、优质专用小麦基地建设等农业财政扶持项目建设。各有关部门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视为项目实施主体,对其申报的项目,凡符合专项资金投向的优先纳入。
  (十一)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研究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改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资金,提供各种类型的低息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配建服务场所和农产品经营网点、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对生产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各级金融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建多种农贷担保机构。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自有资产抵押或成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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