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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政[2005]44号)


  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了较快发展。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仅有利于引导农民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现代化进程。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中共中央〔2004〕1号和〔2005〕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为纽带,以服务为宗旨,坚持引导农民自愿合作,加快农村经济体制和组织创新,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收入较大幅度增加。
  (二)主要目标是:用3年时间,重点培育30家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典。经过3-5年的努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本覆盖全市农业优势产业和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有30%以上的农户加入,有50%左右的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工和销售,使全市农民组织化程度有较大提高。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建与规范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以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以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资金、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的服务,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经济收入。
  (四)基本条件。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劳动联合为基础,原则上应具备六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规范的名称,并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有5人以上(含5人)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成员,且成员的大多数为农民;三是有共同的专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具体的合作内容,经营服务内容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综合的;四是有规范的组织章程;五是有一定的资金、技术、土地、设备等生产经营要素,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六是有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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