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督导单位申请督学回避的,经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督学应当回避。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教育督导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按督导对象不同分为对行政机关的督导(简称督政)和对教育机构的督导(简称督学)。
第十六条 督政的主要内容:
(一)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情况;
(二)履行“两基”工作责任、控制中小学生辍学情况;
(三)依法保障教育投入情况。教育经费投入达到“三个增长”,单独列项,纳入预算,优先安排;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及生均公用经费达到省定标准,并及时拨付;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并及时拨付教育部门使用;
(四)改善办学条件情况。包括:完善、充实学校图书、仪器、体育场地及其他内部设施;及时消除中小学危房,保证学校正常、安全运转;积极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
(五)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包括:按编制配齐各科教师,满足教学需要;开展教师培训,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水平;建立并落实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制度;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六)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
(七)农业、科技、教育的结合及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情况;
(八)端正办学思想,实施素质教育情况;
(九)落实教育目标责任制情况;
(十)国家、省、市提出的其他重要教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督学的主要内容为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效益,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的情况。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按方式不同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
综合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专项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的局部的、单方面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随访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不定期地到被督导单位了解情况,检查工作,或者对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后的督导效果进行调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