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及工作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执法水平、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程度;
(四)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五)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的公开情况;
(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单位内部规定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九)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
(十)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二)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主要考核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发挥情况;
(十三)责任追究情况。主要考核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四)政务公开的效果。主要是考核通过政务公开,是否体现以下效果: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提高;没有被群众投诉或投诉次数明显下降,群众上访和越级上访次数明显下降,没有因政务工作透明度不高而引起上访现象;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
(二)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
(三)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
(四)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
(五)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六)公开效果显著,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知情权得到保障,群众评价满意度高,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七)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量化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和“新乡市市直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价标准”,报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考核评价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不合格(69分以下)4个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