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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八号)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007年3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野生植物的具体物种按照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执行。

  第四条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其管理野生植物物种的分工按照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执行。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名录执行。

  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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