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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通知[失效]

  4.以市场化为目标,建立信用中介服务体系。
  (1)加快培育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政府培育以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咨询为主体的各类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信用中介市场;完善信用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按对口管理的原则,建立有效的信用中介市场秩序监管机制,提高征信市场效率。
  (2)提高信用产品质量,推广信用产品的使用。政府和行业协会要引导、监督信用中介机构提供高质量的信用产品;在政府采购、公务员录用等方面率先推广和使用征信产品,引导企业购买信用服务;要大力开展信用管理知识的培训,形成信用产品应用的社会环境。
  (3)加强信用行业协会功能,促进行业自律和发展。增强行业协会的独立性,加强行业协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行业利益,使之成为政府与企业沟通和协调的桥梁;行业协会及时出台行约行规、会员守则等制度,促进行业内部自律自强,提升行业形象。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保障。
  为加大政府推动的力度,成立杭州市“信用杭州”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司法系统按司法信息公开化的要求,向第三方征信中介机构开放相关信息,与政府联合征信平台实现信息对接。各区、县(市)政府根据市里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政府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之一,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体系。有关部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和大力支持。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保障。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探索制定政府和公务员信用行为规范,完善公务员信用教育制度,建立政府部门信用考评制度;研究制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制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标准,提高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效率;制定与个人征信数据采集、使用和保密直接相关的法规制度,针对信息收集和发布环节,制定相应的信用信息收集、披露和交换的规章制度和程序;制定和完善信用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形成有效的征信市场监管体系。
  (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信息安全保障。
  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和使用过程中需要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隐私;按照信息匹配规则,采用有效的识别标志,确保信息录入、比对的准确性;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的内控制度、查询授权制度、纠错制度和问责制度,确保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息安全的技术保障,在物理上隔离政府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内网和外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要建立防火墙,防范外部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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