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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通知[失效]

  1.信用信息披露系统。
  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信用信息的交流和合作,建立政府部门内部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系统,依法监管企业的信用行为;政府各部门根据监管对象,建立专业性的社会信用信息披露系统,提高政府监管的效能;充分发挥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向社会披露企业违法、违章等不良信用信息;行业协会根据行业规章和管理办法,披露企业的信用信息。
  2.信用评价系统。
  政府部门积极创造政策环境,按特许或协议的方式,依法向信用中介机构提供企业和个人的原始信用信息,支持和引导信用中介机构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信用中介机构汇集、加工信用信息,向社会、政府和金融部门提供信用信息的评价服务;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对象特点,制定内部评级标准,建立评级系统,提高监管的科学性。
  (三)构建信用监管、市场运营和失信惩戒机制。
  1.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
  根据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政府内部要建立健全部门和公务员的信用监管机制;政府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以政府联合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依托,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强化对各领域失信行为、失信群体的信用管理;加强政府对信用中介机构行为的监督指导,规范征信市场,形成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征信市场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征信,形成政府、金融体系和征信中介联合监管体系;加强和完善企业信用内控机制,形成企业间和行业内的信用监督制约体系;在个人征信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标准,加强个人信用征信监管,保证个人资信报告的真实、公平和有效。
  2.构建市场运营机制。
  按照“特许经营、市场运作”的思路,培育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征信产品市场需求,政府部门带头使用信用评级结果、信用评估报告。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领域实行信用准入制,在公务员录用、任职等方面使用个人信用报告;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使用信用评估报告;提倡企业和个人主动提供信用报告以及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
  3.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政府职能部门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给守信者予以更多的优惠,对失信者予以必要的惩罚。政府部门及金融、商业、社会服务机构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和企业,在监管、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增加其守信收益,引导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对严重失信的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监管和制约,通过信用信息广泛传播形成社会性惩戒,增加其失信成本,以发挥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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