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取得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许可手续或者违反已批准许可范围占地建设的;
2、为违法建筑出具虚假材料、提供虚假证明的;
3、对本单位实施违法建筑行为的工作人员教育、监管不力的;
4、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5、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
6、有其他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的。本条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有(集体)独资、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包括拥有国有、集体资产的公司制企业。
十、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规定,直接组织实施或者参与违法建筑的;
2、参与非法出租、出让或者转让土地,支持违法建筑的;
3、不主动按规定拆除个人违法建筑的;
4、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实施违法建筑的;
5、煽动亲友及他人干扰、妨碍、抗拒或者直接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
6、有其他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的。
十一、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在防违、控违、拆违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者有贪污、受贿行为的;
2、因违法建筑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
3、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违法建筑当事人的邀请,或者在明知的情况下参加违法建筑当事人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4、因失职、渎职造成违法建筑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5、有其他应当从重、加重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情节的。
十二、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免予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1、主动接受检查并及时进行纠正的;
2、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3、违法建筑面积较小、情节较轻,能主动纠正的;
4、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免予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