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指组织处理包括: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岗位、降职、停职、免职、责令辞职。
四、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1、不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范围内防违、控违、拆违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辖区发生严重违法建筑的;
2、工作责任制不落实,对本辖区范围内违法建筑发现不及时、查禁不力的;
3、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筑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4、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实施违法建筑的;
5、拒不配合,甚至阻挠、妨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
6、有其他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对防违、控违、拆违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1、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设的;
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
3、对违法建设项目擅自予以核准通过的;
4、有其他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对防违、控违、拆违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人员,在查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1、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筑情况的;
2、对违法建筑依法应作出而不作出拆除、没收认定或者决定的;
3、未依法查处违法建筑或者查处不力的;
4、有其他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对防违、控违、拆违工作负有协助责任的相关责任部门的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1、不履行查处职责的;
2、不履行支持、配合职责,致使未依法查处违法建筑或者查处不力的;
3、有其他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的。
八、行政村(社区)基层党组织、村(居)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责任人员对辖区内违法建筑监管不力,对查违、拆违工作不积极配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议村民、居民会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罢免其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的职务;是党员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