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擅自占用、污损、毁坏城市公共客运站亭、站杆、站牌。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公共客运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经营权。
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经营权,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授予。
其它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经营者须经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批准后方获得经营权。
第二十九条 申请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专门的营运车辆;
(二)专职驾驶员年龄在55周岁以下,安全驾龄在两年以上;
(三)有固定的停车场地;
(四)参营人员须年满18周岁。
第三十条 申请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向城市客运管理部门提出开业申请;
(二)经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审批后,签订合同,领取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证;
(三)持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物价、保险、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由城市客运管理部门签发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后,即可营运。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获得经营权的经营者要求停业、歇业时,应在停业、歇业前15日内,向城市客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给予答复。经审查批准停业、歇业的,经营者应缴销城市公共客运全部证件。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停运。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客运线路实行专营权管理。
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专营权,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审定;其它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经营者的专营权,由经营者持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证及有关资料向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通过竞买方式获得。
第三十三条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拍卖线路专营权,应提前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线路途经区域、竞买资格、申请程序、拍卖日期等。
竞买未获得专营权资格的,可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指定在其它非专营线路营运,不参与城市公共客运营运的,应缴销其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