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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日期:2003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5日)修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石家庄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日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市 长:沈志峰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

石家庄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公共客运发展,适应城市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在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经济方便的各种交通方式的总称,包括公共汽车(含中、小型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电车、地铁、缆车及对外营业的单位班车及相关的配套设施。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必须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多家经营、平等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人力三轮车及各种摩托车不得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活动。

  第六条 鼓励发展城市公共客运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公共客运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负有保护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的义务。禁止一切妨碍城市公共客运车辆正常运行与妨碍城市客运场站等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八条 石家庄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全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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