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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旅游条例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旅游区(点)应当根据接待的需要,按照规划合理设置停车场、餐饮、购物、公厕、垃圾箱等配套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旅游区(点)摆摊、设点和出租景观,不得尾随、纠缠、胁迫、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和起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五章 旅游者

  第二十九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活动安排、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价格的真实情况;

  (二)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三)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服务项目和旅游商品;

  (四)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商品和旅游服务;

  (五)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要求赔偿或者投诉、起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自觉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不得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五)履行旅游合同。

  第三十二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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