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六十九号)
《河南省旅游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河南省旅游条例
(2007年3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度假、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和旅游商务会展、旅游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具有旅游开发利用价值,能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游区(点)、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旅游家庭宾馆、旅游车船公司、旅游购物场所、旅游网络公司和旅游线路经营者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体系,突出地方特色,推进区域合作,发挥旅游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综合协调、管理指导和公共服务工作。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旅游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旅游投诉的处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共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