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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2003修订)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实施水压监测,在正常状态下,保证供水管网的压力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六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二)按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拒付;
  (三)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四)立户、变更户名、过户、改变用水性质、变更帐号或终止使用等必须事先到公共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用户停水后需恢复供水者,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应的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停止供水时间超过三日的,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必须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合格的水表,否则不予供水。用户分表与总水表出现误差时,以总水表为准计算水费。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安装水表的,按定量和技术标准推定计算水费。使用公用水站供水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进行管理,按户口人数和用水性质核定水量,并代收水费。
  第二十九条 不同性质的混合用水,应分别设置水表。不同意分设的,按其中最高水价标准收费。
  第三十条 用户对总水表计量准确度有疑义的,可申请供水企业或报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校验。经校验的水表计量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其校验、拆装费由用户承担;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其校验、拆装费由供水企业承担。当月水费计算应以水表计量误差值折算收费。
  第三十一条 因水表故障更换新表的,参照正常月份用水量计算水费。
  第三十二条 用户因使用、管理不当造成总水表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并照价赔偿。水表损坏期间的用水量,按管径最大流量、生活用水每天按十六小时,生产经营用水每天按二十小时计算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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