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天安国际大厦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收费问题的批复(2006)[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天安国际大厦前期物业管理收费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2007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27日)停止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天安国际大厦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收费问题的批复
(宁价房物字[2006]003号)


南京天安港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天安国际大厦物业管理收费延期问题的请示》悉。根据《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因目前天安国际大厦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经研究,同意天安国际大厦居住用房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暂仍按宁价房物字[2003]077号文件试行至2006年12月31日止,非住宅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你公司应严格按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并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